稱確認懷孕後被迫辭職 外傭入稟向女僱主索償19.7萬
發布時間: 2018/08/31 16:52
最後更新: 2018/08/31 19:21
菲律賓籍女家傭於去年4月確認懷孕後通知僱主,遭僱主要求辭職,最後女傭於僱主夫婦施加壓力下,按女僱主要求簽妥辭職信辭職。女傭指女僱主違反《性別歧視條例》,循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,向女僱主索償共19.7萬元。
原訴人為菲籍女傭Caling Pia Karen Sanchez (35歲),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,答辯人是女僱主陳卿文(譯音)。入稟狀透露,原訴人與答辯人為僱傭關係,僱傭合約於2015年10月21日生效,為期2年。
入稟狀指,原訴人於去年4月2日證實懷孕,於同月9日通知女僱主,遭女僱主責怪她與男友故意懷孕,多番形容原訴人「恐怖」。答辯人又向原訴人及原訴人的母親指,原訴人的嬰兒將不會得到香港居留權,如原訴人未能繳付5萬元的分娩費用,嬰兒將不得出院等。
入稟狀又指,答辯人又指原訴人的預產期為2017年10月4日,故原訴人將不能完成其工作合約。答辯人又稱已詢問勞工處,只要一個月時間通知,原訴人便可辭職。翌日在答辯人的丈夫鄧先生詢問下,原訴人拒絕辭職。答辯人遂嘗試說服原訴人只要她給予一個月時間通知辭職,答辯人便不會追索金錢。
原訴人指因她持續受到答辯人及其丈夫施壓,最終應答辯人要求,於去年4月19日抄寫一次答辯人為她撰寫的辭職信草稿並簽署,由於原訴人因感到無助及別無他選,並於同月27日拍下一段錄影片段,稱自己願意於兩個月後返回菲律賓。
原訴人指懷孕後,得到的待遇比沒有懷孕的僱員較差,包括遭答辯人施壓要求辭職,令她仍然能工作期間失去穩定的收入,她因而感到不公及被背叛。原訴人指答辯人違反《性別歧視條例》,要求賠償共19.7萬元。當中包括懲罰性賠償2萬元,收入及產假損失18,275元,以及於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分娩費98,760元和6萬元的感情傷害賠償。